防艾字[2006]2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艾防委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作用,确保“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皖防艾[200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艾防委制定了《滁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职责,制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二○○六年二月七日
报:市政府、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滁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及我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如下:
一、共同职责
协调解决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调研和督导;承办市防艾委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3、加强对新闻单位相关内容宣传的监管,控制对重点案例、事件的报道,杜绝炒作或虚假宣传。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争取和负责把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防治机构基本建设及相关项目纳入省和市级基本建设计划。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院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及无偿献血知识教育,要求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制定受艾滋病影响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3、组织协调医学院校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
2、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看守所、戒毒所等场所被监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民警、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的岗位培训内容。
4、会同卫生部门,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入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5、配合卫生部门,对看守所、监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6、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海洛因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和洁净针具交换工作。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和高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及行为干预工作。
(五)市民政局
1、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济,制定救助办法,将家庭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遗孤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并指导地方开展安置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做好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六)市司法局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出入监(狱)、(劳教)所教育内容,对监狱罪犯、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会同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检测和行为干预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入新入监、所人员常规检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七)市财政局
1、制定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市、县(市、区)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并结合财力,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应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4、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5、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八)市科技局
把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和感染者的医疗保障政策。
2、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积极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3、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市建委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做好建设工地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十一)市交通局
1、利用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工作。
(十二)市农委
1、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会同卫生部门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共同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市外办
1、优先安排有关艾滋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人员、援外劳务输出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对外合作项目的争取、立项、报批、协调运转和管理。
(十四)市卫生局
1、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协调和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3、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4、负责为农民和城镇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负责艾滋病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
5、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研究和应用。
6、定期发布全市艾滋病疫情信息。
7、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8、组织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
9、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会同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门,在高危家庭、宾馆和娱乐服务等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干预措施。
3、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4、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对流动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六)市文化局
1、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促进包括性健康、性道德等内容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广大青少年中的传播。
2、配合相关部门在文化娱乐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安全套推广使用等行为干预试点和疫情监测工作。
(十七)市工商局、旅游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以及宾馆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2、制定鼓励预艾滋病公益广告政策,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宣传。
3、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4、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服务行业人群艾滋病监测工作。
(十八)市广电局
1、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并指导防治艾滋病广播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的制作播出,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免费公益宣传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1、负责对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的审批、质量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对吸毒等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
2、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督抽验和监管。
3、依法对进口、捐赠的艾滋病防治药品、试剂、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做好海洛因成瘾者维持治疗药品美沙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将以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纳入药物滥用监测范围。
(二十)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组织和动员全市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市红十字会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