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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4-09 08:52:53  来自: ]

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防字[2007]95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到2010年以省为单位、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超过95%,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超过85%”的目标,为确保我市“五率”的如期实现,保持较高水平的发现率和治愈率,现就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不具备查痰条件的医疗机构,直接转送至当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    规范病人登记、报告、转诊和追踪工作

1.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要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住院登记本及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等,感染性疾病科应建立全院肺结核病人疫情报告登记本,对需转诊的病人登记在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上,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无论初诊、复诊病人,均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移交疾控(结核病防治)机构,用于病人的转诊数据统计;一份由病人携带,到指定的肺结核防治机构就诊后,用于病人转诊到位数据统计。感染性疾病科每天需核查相关科室疫情报告和转诊情况,及时进行网络报告,核对疫情报告卡和网络报告卡病人数等信息,确保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医疗机构对住院的肺结核病人应及时进行疫情报告,住院期间进行规范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和管理;病人出院时,医疗机构填写《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按照病人转诊程序转送病人到当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系统治疗和管理。

三、加强病人追踪工作

1.疾控机构每周与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联系,核查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卡和转诊登记本所报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到位情况。

2.每天将前一天的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中的病人基本信息导出为表格,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工作单位、现住详细住址、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填卡医生、医生填卡日期、报告单位等相关信息,以备核对到位情况使用。

3.根据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中的病人基本信息和病人转诊单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

四、    做好病人管理工作

肺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包括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强化期督导和全程管理。对初治和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涂阴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即在病人治疗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治疗管理,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通过这一系列综合性措施,以保证病人联合、规律、适量和全程的完成治疗。对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必须由督导员填写一份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病人取药时携带治疗记录卡。治疗结束时,由病人(或村医生送至乡防痨医生),交县结防所()保存。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按照规定的化疗方案按时服药,完成疗程。

五、加强密切接触者检查

疾控(结防)机构人员对新登记的涂阳病人需进行有关密切接触者检查重要性的宣传教育,请病人将宣传卡转交给密切接触者,并通知有肺结核病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到结防机构进行检查。密切接触者接受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到病人病案密切接触者登记表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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