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保健单位:
按照省卫生厅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技术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使用全省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卡,并对统一使用孕产妇、儿童保健册(卡)提出以下要求:
一、孕产妇保健手册是记录育龄妇女从确诊妊娠建册开始,系统管理至产褥期结束(产后42-56天)过程中的主要病史、体征及处理情况,是整个孕产期全过程的保健服务记录。儿童保健卡是记录儿童从出生至入学前健康检查、营养评价、常见疾病预防、健康指导的保健服务记录。手册与卡的保管时限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管理。
二、此手册、卡内部的格式及内容为全省统一,市及各县(市)区原自行印制的手册、卡及原省所制定的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于2007年4月1日前停止使用。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卡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印制,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县级(含区域)以上医疗机构收取每位孕产妇保健手册工本费8元,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册收取工本费5元。
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卡实行属地管理,孕产妇保健手册由产检单位保管,直至临产前最后一次产前检查交孕产妇本人。孕产妇保健手册附本由孕产妇本人保管,孕产妇持此附本接受产前检查服务,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其附本上相关内容的填写,其余使用、运转、回收等流程管理模式继续沿用。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和《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为各基层服务机构装备基本的产前保健与分娩所需的设备,为儿童保健装备磅秤、测量器具等设备。从事妇幼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服务技能,规范服务。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报:省卫生厅
抄:省妇幼保健所,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