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城区围产保健管理率、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孕产期是人生的一个特殊时期,孕产期的保健质量不仅关系到妇女群体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以及人均期望寿命。
通过孕期定期系统检查与监护,及时发现影响母婴健康的高危因素并给予相应干预,有利于减少孕期合并症与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通过孕期宣教,提高母乳喂养率和出生人口素质。
二、管理措施
1、早孕建册管理
户籍在城区(含县城)的孕产妇,到所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户籍在农村(含乡镇非农业户口)的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可就近到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包括孕产妇保健册和预约单,原则每人一册。
建册单位建册时要进行初诊和高危筛查以及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同时征求孕妇本人意见,选择产检和分娩单位。建册单位不得强行截留或误导孕妇的选择。
如因特殊情况,孕妇要求在孕期变更孕期保健服务或分娩单位,应到原建册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因孕情需要转诊的,由转诊单位通知建册单位。
产检单位将保健册留在门诊,孕妇孕满36周后,保健册交由孕妇本人保管,便于住院分娩时能及时携带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城区围产保健管理办法》、《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产后出血防治方案(试行)》、《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精神,对孕妇进行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的产期检查,认真绘制妊娠图和产程图,及时预防和纠正合并症与并发症,根据孕周提供适宜的保健服务,除常规的实验室检查外,孕20-24周要常规检查血清胆汁酸;筛查出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综合症的孕妇,要及时给予治疗,降低围产儿死亡率;运用氰化高铁法筛查出中、重度贫血的孕妇,要及时给予治疗;接触宠物的孕妇,常规给予优生优育五项筛查,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根据知情选择的原则,开展HIV、RPR检测。各项检查结束后,要对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分。
3、高危妊娠管理
发现高危孕妇须及时登记监护管理,酌情增加检查次数。高危孕妇编号除登录在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上,保健册右上角还需有高危标记与编号,便于追踪、随访。高危孕妇一律提前住院待产。凡高危评分在10分以上的孕产妇,当地不具备处理条件的,要一律转县及县以上医院住院分娩。
4、住院分娩
开展住院分娩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大力提倡自然分娩,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40%以下,县级控制在30%以下,中心卫生院控制住20%以下,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得实施剖宫产手术。无剖宫产手术指征的,不得实施剖宫产手术;严格控制社会因素需要而实施的剖宫产手术。
5、计划生育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要取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节育手术合格证》;开展助产服务时必须查验人口计生部门给孕产妇出具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并详细登记,无以上两证的,应在24小时内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每月按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严格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6、产后访视
医疗机构须在产妇出院时,通过母乳喂养联系卡,将产妇及时转到属地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的保健员共同完成所辖区域的产后访视工作。
7、《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接受孕妇分娩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产科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不得漏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于出院前交产妇家属,由产妇家属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8、资料管理
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料登记,每季度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与质量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将孕产妇保健手册及时收回,收回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原建册单位纳入病历保管。
9、个案报告
对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实行个案报告。出现孕产妇死亡病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情况要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完成死亡调查问卷;每季度上报新生儿死亡数及死亡报告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有出生缺陷儿,要及时登记在出生缺陷登记本上,并上报出生缺陷报告卡。
10、妇幼保健手册分发和管理
全市统一孕产妇保健手册,根据省妇幼保健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印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自行印制孕产妇保健手册。
全市统一编号为9位数,由建册的妇幼保健所(院、站)填写
第一格:为各县(市、区)的第一个字的拼音字母,市所(C)、南谯(N)、来安(L)、明光(M)、凤阳(F)、定远(D)、全椒(Q)、天长(T)。
第二、三格:为出生年份
第四、五格:01为各县(市、区) 区域代码,02、03、04……为各乡镇代码
第六、七、八、九格:为孕产妇流水账号,如0001、0002……
三、具体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协调医疗、保健机构的各项工作。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宣传孕产妇系统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宣传知情选择的优越性,让每一位孕产妇都得到满意的保健服务。
3、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宣传、统计及资料上报工作,分级负责督导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孕管工作,对从事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要经常与之沟通。
四、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或未达到要求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