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计[2006]72号,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全市37所中心卫生院和139所乡镇卫生院共计176名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的管理知识培训,使各乡镇卫生院有1名院长或副院长掌握基本的卫生管理知识,提高卫生院院长的卫生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实施范围
全市8个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副院长共176人(人员分配见附件1)。
(二)项目内容
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进行卫生行政法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培训对象: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优先安排未参加去年公共卫生项目培训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
(1)卫生政策法规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②《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卫生管理
① 卫生事业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其运用;
②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3)卫生经济
①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②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③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3、培训时间: 2周(14天)
4、培训考核:市卫生局对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情况(培训内容纪律等)、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和受训人员的知识掌握运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市卫生局职责:①负责辖区内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组织培训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②组织辖区内中心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参加省级培训。
2、县级卫生局职责:做好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省、市培训的组织工作。
3、具体实施单位职责:市卫生局委托滁州市医学会,具体承担全市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培训任务。
(二)资金安排
1、内容及额度
(1)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我市的培训任务为139名,共补助15.6万元。培训经费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中心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培训费:省卫生厅安排
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费:139人×14天×80元=15.6万元
培训教材由省卫生厅提供。
(2)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2万元
(三)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2005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市培训机构据实申请和合理使用培训经费。市财政、卫生部门将加强指导、监督。
1、申请拨付培训经费需提交的材料
将申请拨付培训经费的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培训期间现场督查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天数拨付培训经费和市级专项补助经费。
2、培训经费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市培训机构申请培训经费的拨付,要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申报,出具的材料、数据真实无误,严禁造假冒领培训费。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审查,如在调查核实时发现培训机构有造假行为,除扣除培训经费以外,还将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培训经费仅用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培训工作,严禁被占用或挪用。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经费支出的项目要合理,审批手续要齐全。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第一阶段 培训材料的编印和培训计划的制定(2005年3月-6月)
1、培训资料由省卫生厅组织编写印发。
2、培训方案的制定上报。2005年6月底前,把全市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方案上报省卫生厅。
(二)第二阶段 全面培训(2005年6月-10月)
1、中心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的培训
培训机构:省医学会。
培训对象:中心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每所中心卫生院1名,共37名。
培训时间:于2006年7月-10月,分2期进行培训,每期培训2周(14天)。
组织方式:参加省级培训的中心卫生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市卫生局分3期组织具体人员参加培训。 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安徽省中心卫生院院长省级培训计划安排表》(附件2)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2、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培训
培训机构:市卫生局委托滁州市医学会承担培训任务。
培训对象: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副院长,共139名。
培训时间:2006年8月至10月进行培训,每期培训2周(14天)。
组织方式:市卫生局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于2006年7月上旬,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乡镇卫生院院长市级培训计划安排表》(附件3)填报省卫生厅,并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各县(市、区)卫生局于6月底前将附件3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三)第三阶段 监督及考核(2006年8月-11月)
市卫生局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期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实际参训人数、培训纪律、培训考试、培训经费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知识掌握、运用情况的考核,将随机抽取接受过培训的乡镇卫生院院长10名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其受训知识运用情况,如培训后乡镇卫生院制度建设、运行机制改革、医疗质量管理、行风建设、医疗运行效果等。督查考核情况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五、实施的效果及效益
(一)效果
1、院长卫生政策法规水平提高标志: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进修学习人数增加等;各种违规诊疗行为减少。
2、医院管理工作规范的标志: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3、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高标志:就诊人数增加,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
(二)效益
1、社会效益: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2、经济效益: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有所增加。
六、项目监督及绩效评估
(一)项目监督
1、市卫生局对培训项目组织、落实,以及进度、质量的控制。市卫生局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督促市级培训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前2周报培训工作安排,结束后2周报培训总结,并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培训进度。
2、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质量、时间、要求,严格执行。市级机构按培训计划,依据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市卫生局加强现场指导和督查。
(二)绩效评估
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项目考核评估方案》,实行培训期间的督查与培训结束的考核相结合。对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