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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8-09 16:55:34  来自: ]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现将《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印发到每位学员。

 

 

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报:省卫生厅农卫处

抄:市财政局

 

 

 

 

 

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管理规定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卫计秘[2007]254号)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使每一位参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1、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农村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员。

2、加强督查。市卫生局将抽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参训人员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对本辖区的培训工作进行督查。

3、各培训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院长主管培训相关事宜,配备技术过硬的业务骨干担当指导老师,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要求,将培训的相关理论、知识、技能传授给学员。

4、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严禁只报名不参加培训的现象发生。要求学员每天签到,凭签到簿核报培训费用。严格考勤制度,学员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有要事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须科室负责人签字,请假两天,须医院负责人签字,请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的,由医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所辖卫生局同意。

5、学员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凡学员学习期间违反培训单位规定(含考勤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辖卫生局给予纪律处分,并扣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培训生活补助费用。

6、各乡镇卫生院要支持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再安排卫生院的工作,培训期间相关待遇不变。

7、学员培训结束前,要交培训总结一份(2000字以上),培训单位要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学习鉴定。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徽省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合格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10分证书。

8、培训总结、考试考核、考勤、计划安排、补助费发放等相关资料,要保存完好备查,整个培训将列入年终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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