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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市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 作者:基妇科  加入时间:2008-05-28 10:11:52  来自: ]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名额分配见滁州市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任务及经费分配表(附件1)。

二、培训内容

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三、培训时间

62-1011

四、培训地点

中心卫生院(含民族医)人员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一般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到各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滁州市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任务及经费分配表(附件1)认真填写卫生部下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2)中的参训人员信息。

2、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参训人员分配数额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不得擅自增、减培训对象。

3、严格按照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管理规定(附件3)的要求实行每天签到制度(附件5),如有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者须科室负责人签字,请假两天者须医院负责人签字,请假两天以上者须报当地卫生局同意。

4、对无故缺席的学员扣发培训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培训生活补助。

5、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6、培训结束后,各地认真填写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人员进修鉴定表(附件7),做为兑现进修费用和学习学分的依据。

7、各县(市、区)卫生局按要求组织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每月5日前将上月《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资金与任务实施进度表》(附件4)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卫生局基妇科;项目结束后10内,各县(市、区)卫生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并将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2)、《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项目总结报表》(附件6)、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人员进修鉴定表(附件7)和总结评估报告已文字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基妇科。

联系电话:3072753

电子邮件:jifuke@163.com

附件:

1、滁州市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任务及经费分配表

2、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3、全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管理规定

4、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资金与任务实施进度表

5、滁州市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培训班签到簿

6、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项目总结报表

7、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培训人员进修鉴定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报:省卫生厅

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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