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爱国卫生 | 健康教育 | 卫生应急 | 办事指南 | 卫生统计 |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村卫生 > 文件通知 >
栏目导栏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关
·关于参合育龄妇女持证生育住院
·我市首批赴川抗震救灾防疫小分
·我市首批赴川抗震救灾防疫小分
·2008年第一季度医疗服务信息和
·2008年第一季度医疗服务信息和
·关于做好迎接省民生工程督查工
·凤阳县启用快速检测设备保障高
·滁州市2008年各级医疗机构新型
·2008年第27期
最新文章
·滁州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
·滁州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滁州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
·2007年度市直卫生系统部分事业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2006
·滁州卫校
·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作者:  加入时间:2008-06-16 11:26:25  来自: ]

各县(市、区)卫生局:

针对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经请示省新农合办公室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生儿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问题

1、鼓励父母为暂未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凡父母在两地(本市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而自己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出生7日内(含7日)患病住院,在现家庭常住地所在的县(市、区)享受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

3、凡父母双方仅有一方参加新农合,而自己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出生7日内(含7日)患病住院,随参合方父和母享受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

4、父母有一方户口在滁州市的某县(市、区)并参合,另一方在外省、市,且常住地在该县(市、区),而自己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出生7日内(含7日)患病住院,由该县(市、区)给予享受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参合农民住院终结后,即时按规定将住院费用结算并直接实行补偿垫付,未按时垫付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以拒绝对医院的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在本院住院截止的参合农民医药费用集中到所在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机构结算后的费用在一个月内汇至定点医疗机构。

三、关于目录外药品所占比例问题

1、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规定的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每例患者本次住院目录外药品使用占药费的比重,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收入中扣除,返还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2、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且在省卫生厅规定比例之内的,必须履行告知制度,即事先向参合患者说明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所用目录外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重大疾病确需使用并超过省卫生厅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品,由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如果患者经济条件允许,主动要求使用非目录药品,需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前到参合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如临床急救需要,并已超出省卫生厅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品,必须遵循备案审批制度,即及时电话或书面与患者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联系备案,三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批的超出省卫生厅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由病人自己承担。

四、关于村卫生室实行门诊统筹的问题

纳入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必须是实行“行政、业务、药品、财务” 四统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达不到四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不得纳入门诊统筹。

五、以上规定于200871日起实行,其它补偿政策按省卫生厅的规定和市卫生局印发的州市新型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构参民住院医药费报销管理定(行)》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链接
无相关信息


滁州市卫生局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50-3072837
皖ICP备05003851号
技术支持:滁州市宏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