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市政府《滁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滁政办[2007]40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皖卫妇[2007]82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卫妇〔2007〕74号) 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年终考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市卫生局、财政局抽调卫生监督、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专家组,负责市级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参照成立考核专家组,负责本级考核工作。
二、考核时间
1、各县(市、区)考核工作于12月15日前完成,并将考核总结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2、市级考核时间:12月18日-12月22日
三、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财政补助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等。
四、考核标准
1、列入07年标准化建设的2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皖卫妇[2007]74号和皖卫妇〔2007〕82号考核标准。
2、10月31日前审批、发证且未列入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皖卫妇[2007]74号考核标准。
五、几点要求
1、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标准,提前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2、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低于60分为不及格、60分—79分为及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其中考核不及格的,补助经费不得超过平均补助额度的30%;及格的按平均补助额度补助;良好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在考核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非法行医、弄虚作假、严重医疗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等问题,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经费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3、列入07年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参加市级考核,余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考核,补助标准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