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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考核方案
[ 作者:  加入时间:2008-09-18 10:43:44  来自: ]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安徽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暂行办法》(财社[2008]47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财社[2008]473)和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卫妇秘[2008]375)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以筹定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和绩效优先的原则。

4、坚持社区居民满意的原则,把居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二、补助对象

辖区内依法注册、符合滁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有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数、提供公共卫生,经考核服务的质量达到国家或省里规范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享受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

三、补助内容

12008年规划内的2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补助。

2、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3、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工作与考核工作补助。

4、人员培训经费补助。

5、零差价销售试点补助。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

7、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奖励经费。

四、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368万元,其中公共卫生补助361万元,人员培训经费7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各县(市、区)的社区卫生经费将由省直接划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按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669号)以及本管理方案等文件安排使用。

五、省财政补助项目及标准

省财政补助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450万元,按以下项目安排。

1、标准化建设。

①房屋修缮、改扩建经费112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级补助各10万元,7个中心共计补助70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省级补助各2万元,21个站共计补助42万元。

②设备购置经费147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级补助15万元,7个中心共计补助105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省级补助2万元,21个站共计补助42万元。每个机构根据需要,按卫生部标准上报购置设备计划,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后,由琅琊区、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卫生、财政部门分别付款。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补助183万元其中琅琊区41万元,南谯区6万元,天长市31万元,明光市23万元,来安县16万元,全椒县21万元,定远县25万元,凤阳县20元。对20081031前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省卫生厅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对两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由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对县(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先由县(市)卫生部门按省标准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再由市卫生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3、人员培训8万元。用于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六、市级财政补助安排

市级财政补助给琅琊、南谯两区按非农业人口人均2.5元安排,共计58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补助、人员培训补助和公共卫生考核补助。

1、标准化建设。

①房屋修缮、改扩建经费17万元。 两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各2万元,5个中心共计补助10万元;两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各0.5万元,14个站共计补助7万元。

②设备购置经费17万元。两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2万元,5个中心共计补助10万元;两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0.5万元,14个站共计补助7万元。每个机构根据需要,按卫生部标准上报购置设备计划,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统一组织与省级经费打捆招标采购。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考核工作经费3万元。

3、琅琊区清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5万元。

4、开发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3万元。

5、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奖励经费13万元。

七、县级财政补助

琅琊、南谯两区财政要落实非农业人口人均2.5元补助;其余各县(市)按人均5元补助。其中琅琊区51.6万,南谯区8万,天长市78.6万元,明光市58.4万元,来安县42.3万,全椒县52.8万,定远县64.2万,凤阳县52.3万。

琅琊区、南谯区对2008年标准化建设单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套房屋修缮补助2万元,设备补助2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套房屋修缮补助0.5万元,设备补助0.5万元;天长市、明光市对2008年标准化建设单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套房屋修缮补助4万元,设备补助4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套房屋修缮补助1万元,设备补助1万元。每个机构根据需要,按标准上报购置设备计划,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统一组织与省级经费打捆招标采购。

县级补助经费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八、考核

1、考核标准。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卫妇秘[2008]375)进行考核。

2、考核机构

(一)市、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考核。

 (二)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评专家库,由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财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专家占50%以上。

(三)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专家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按每街道1人配置,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3、考核内容

市对县(市、区)主要考核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相关政策制定、配套经费落实、对县(市、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内容,同时对县(市、区)实施的考核工作进行核实;县(市、区)主要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

4、考核安排

(一)县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日常监督和业务考核,每半年撰写一次评价报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通过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于7月下旬和12月上旬各组织一次集中考核,撰写评价报告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

(三)12月中下旬,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并对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已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其中今年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单位和未纳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市级考核。

5、考核结果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得分=政府购买服务考核得分X70%+群众满意度考核得分X30%

(二)县(市、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结果在区、街道、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社区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级县(市、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将对县(市、区)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在考核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非法行医、弄虚作假、严重医疗事故等行为,考核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6、考核经费补助

(一)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用于房屋维修、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考核奖励和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补助。

(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X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

(三)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年各地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总量,测算各地的人均补助标准,并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测算出当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金额。人均补助标准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测算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暂行办法》(财社[2008]474)文件执行。

省、市卫生、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当上级考核结果与县级考核结果不一致时,得分按上级考核结果计算。

(四)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在年终核定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补助金额时,应将补助金额与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服务成本和考核结果挂钩。按下列公式计算补助金额: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经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8项直接服务人口X服务中心项目成本+社区诊断等4项直接服务人口X服务中心项目成本)X 补助系数

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经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等8项直接服务人口 X服务站项目成本X 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确定。

九、几点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2、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补助相关经费;对参加今年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的,明年将扣除相关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

3、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当年辖区内对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量,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报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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