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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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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3-01 16:47:24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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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 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进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卫计秘[2006]226号《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和医院间开展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工作实际,现决定在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特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 互认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常规和诊疗原则,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开展医学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和技术支持。 四、目前对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及省级质控的检验项目,其质量控制水平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在市内实行检查互认。 五、关于开展检查互认的指导原则: (一)、临床检验类项目在二级以上医院间,对方法学相同、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应予互认,互认的项目如下: 1、胸、腹水、脑脊液在24小时内,可以互认; 2、肝功能、谷草转氨酶、肾功能(尿素氮、肌肝)、胆固醇、甘油三酯在3天内,可以互认。 3、细菌培养及药敏鉴定结果,只对所报告结果当日互认。 4、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在一周内可以互认。 5、骨髓报告单在3天内互认。 以上“可以互认”的前提均为“病情无变化”,如对检验单有疑问,应在互认时间内,与相关科室联系。在此项工作开展后,将由市检验学会制定定期调查内容,来确保各家医院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影像片(不含报告)互认如下: 1、二级以上医院CR、DR甲级片; 2、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 3、0.23以上场强的MRI检查图象。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对二级以上医院影像片检查结果,临床医生应根据疾病变化的实际来判断互认的具体时限;检查前需向患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对疑难复杂影像片的结果判断应由相关医院及时邀请市医学会影像专业委员会专业人员进行读片会诊。各医院对上述互认项目应在院内向广大就诊患者公告。市卫生局亦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检查互认工作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以质量为保证、以标准化管理为前提的系统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入手,加强医疗技术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对互认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统一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强化检验室间、室内质量控制,以及各种检测仪器的校验。临床医务人员要针对不同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科学合理的应用医学检查、检验手段,指导临床救治工作的开展。 七、开展部分项目的检查结果互认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医院务必精心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医政科,以便快速处置,确保此项工作能科学有序地进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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