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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zk 加入时间:2008-04-10 09:43:00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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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服务 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卫医[2008]9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充分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确引导患者就医、择医,现结合《滁州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属医疗机构,全市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市级诚信医院。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门急诊就诊区域、住院病区、院内其他区域等。 二、公示形式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每季度一次,在滁州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ahczws.gov.cn)和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开展院内公示。院内公示分为常态公示和定期公示两种。常态公示为设置专栏、电子滚屏、电子触屏、院内印发各种指南、告知书等。定期公示为每季度一次,在院内发布。 三、公示内容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主要内容包括“质量”、“费用”、“效率”、“服务”和“单病种质量控制”等指标。其中单病种填报规定为: 第一季度:脑梗塞、急性阑尾炎、子宫平滑肌瘤、支气管肺炎; 第二季度:慢性胆囊炎(不含胆石症)、剖宫产、糖尿病(无合并症)、甲状腺瘤(单发); 第三季度:老年性白内障、宫外孕、股骨干骨折、细菌性肺炎; 第四季度:急性心梗、食道贲门癌、腰椎间盘突出症、前列腺增生。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院内常态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的基本情况、服务收费标准、医护人员信息、医疗服务基础质量信息、技术信息;各种导医服务,如就医流程、诊区分布、服务承诺、费用查询、投诉电话、各种检查等待时间;发放患者门诊住院服务指南、医疗程序等。 2、定期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抢救成功率、治愈率、每门诊人均费用、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以及单病种质量信息等。 四、公示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信息公示纳入年度常规工作之中,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的单位(附件1)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表、单病种质量信息公示表(附件2、3)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表格可在滁州市卫生局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并抄报各县(市)卫生局。我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迟报、漏报、不报和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完善院内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按照省卫生厅推荐的“医疗机构院内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指南”(滁州市卫生局卫医字[2005]175号文件附表)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严禁利用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进行虚假宣传和刊播非法医疗广告。 电子邮箱:3072757@sina.com 联系电话:3072757(传真) 附件:1、医疗服务信息公示上报单位名单 2、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表 3、单病种质量信息公示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报:省卫生厅 抄:各有关单位
附件1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上报单位名单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滁州卫校附属医院 滁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全椒县人民医院 来安县人民医院 来安县中医院 定远县人民医院 定远县中医院 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凤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凤阳县中医院 明光市人民医院 明光市中医院 天长市人民医院 天长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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