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2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4 、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配备、机房的场所位置布局是否合理、 X 光机房内的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增设(如防护门、防护窗、防护屏风等);
5 、医疗放射控制区入口处是否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工作场所是否设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6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是否配戴个人剂量计,是否建立放射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等。
检查中对放射卫生防护设施不健全 , 未完全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的单位予以了警告 , 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期限和计划安排,将于 9 月上旬开展“回头看”行动,对无动于衷、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