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监[2007]7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并于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于8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部署进一步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与执法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会议精神,深刻领会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以往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监管队伍的管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要理顺思路,认真解决执法效率不高、执法力度不大等问题。
二、强化意识,严把食品卫生许可准入关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卫生许可工作,规范卫生许可行为,坚决纠正降低标准、放松要求、随意卫生许可的行为,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卫监〔2006〕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6]74号)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凡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发证。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核工作中,凡审查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对凡违反《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格追究。
三、突出重点 狠抓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
依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特别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食用油、调味等餐饮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特别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要迅速查处、有查必果、违法必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漏报、迟报、瞒报的,要严肃处理。
四、狠抓关键,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进一步加大对餐饮经营者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强化餐饮经营单位法人是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餐饮单位务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便消费者监督。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卫生安全监督,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当前,天气炎热,我省灾区水源受到污染,极易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电〔2007〕43号)文件精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开展经常性巡回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问题,切实做好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灾区人民群众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