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
自七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损害了师生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严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强调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长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制,完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审查学校食堂经营者的资质,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经营。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学校落实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并造成食物中毒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强化对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并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交流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学校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学校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督促学校整改。 五、发生食物中毒的地区,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妥善有效处置,全力救治中毒人员,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维持社会稳定。
滁州市卫生局 滁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