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005年1月,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依据此通知,自2005年1月起,卫生部门的下列职责:①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③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等已自然移交你局。
我局承担的职责有: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我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如有重要问题和重大情况,请贵局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我局在健康监护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将及时向贵局通报。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报:市政府
抄: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