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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严格卫生监督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作者:  加入时间:2007-12-24 14:44:06  来自:卫生厅网站 ]

卫监秘〔2007〕96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我厅于今年5月2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卫监秘〔2007〕356号)以来,大部分地方认真贯彻和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近来有少数单位发生不严格执行收费纪律、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体检费等违规行为,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请各单位立即对贯彻执行皖价费〔2007〕17号文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一律立即整改。我厅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所(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收费纪律的认识,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执法时,要严格执行皖价费〔2007〕17号文件,不得重复收费、搭车收费等,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地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只能收取规定的10元工本费,一律不得加收“卫生监测费”、“卫生监测综合评价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代收体检费。

  三、各级卫生监督所(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时,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皖价费〔2007〕17号文件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卫生监测时,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

  四、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且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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