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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就诊的有关规定
[ 作者:防病科  加入时间:2006-10-16 08:00:12  来自:原创 ]

             职业病就诊的有关规定

(一)职业病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目前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的就诊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健康检查结果;
   
4、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三)诊断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徽省卫生厅指定我市的职业病诊断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
  
(四)就诊程序: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人应携相关材料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联系电话:0550-35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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