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滁州市卫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1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3条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4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13条
1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
1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1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9条
16、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1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条
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1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
20、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4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见附表3)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详见附表1:“滁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依据”)
(二)行政处罚(共25类165项,详见附表2:“滁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
分管领导 许同亚 电话: 3072762
业务科室 卫生监督科 电话: 3074155
经办人 陈庆满 电话: 3074155
附件1:滁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
附件2:滁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依据
附件3:滁州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
附件2:
附件3: